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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与帅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帅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胡永宁,唐闸镇××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帅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帅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港唐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帅丹欠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房租1631671.13元及违约金326334.25元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返还定金200000元;诉讼费18408元由被告帅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帅丹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处理,其前妻张秀云名下房子已在本案立案前转移他人名下,其无正式工作。而且被执行人帅丹未按本院发给其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十四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其要支付给被执行人200000元定金抵偿被执行人对其要履行的债务。其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已强制执行到位2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77641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的回执、谈话笔录、拘留手续和提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拘留被执行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唐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