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树仁与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佳综合服务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仁,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佳综合服务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仁。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思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佳综合服务处。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南道。。法定代表人朱立强,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满昌,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仁因与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佳综合服务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8年4月李树仁与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七综合服务处南区生活服务队签订了小炒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李树仁每月缴纳承包费600元,承包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15日。1999年2月1日至1999年4月15日李树仁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经营,将该小炒部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翁希臣、杨海燕。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李树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李树仁承担。原审法院宣判后,李树仁不服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上诉人于1998年4月1日与原华北石油水电生活科(现已经合并为华北石油华佳综合服务处)签订了水电厂小炒部承包协议书,就承包期限及价格双方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上诉人承包期间投资装修,并置办了大量的经营器材,生意兴隆。1998年12月28日华北石油生活科在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协议,对上诉人承包的小卖部重新招标,上诉人的租金及投资的损失,被上诉人至今不予理睬。上诉人认为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华佳综合服务处辩称,一、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1998年4月1日上诉人与原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七综合服务处南区生活站服务队签订了《小炒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上诉人每月25日前缴纳承包金600元;承包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15日。1999年2月,上诉人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经营,自行将小炒部的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亲属翁希臣、杨海燕夫妇。该事实有上诉人及其妻子杨思红与翁希臣、杨海燕签订的协议予以证实。上诉人1999年2月12日缴纳1-2月份承包费1650元,此后再未缴纳过承包费。上诉人称1998年12月28日华北石油水电厂生活科在未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协议,对其承包的小炒部重新招标与事实不符。二、上诉人在承包期内(1999年2月)自行将小炒部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翁希臣、杨海燕夫妇,其上诉状称该转让小炒部承包经营权行为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上诉人于二审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一审部分诉讼请求122000元,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以上请求。对此本院另行出具裁定书予以准许。同时查明,被上诉人庭审过程中称上诉人承包小炒部期间分别于1998年5月15日、1998年9月29日、1998年12月28日、1999年2月12日四次共缴纳承包费4660元,1999年3月份之后没有缴纳承包费。上诉人认可其于1998年5月15日、1998年9月29日、1998年12月28日共缴纳了承包费3010元,同时表示除1998年4月份的承包协议之外,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其他协议。2006年5月24日,上诉人李树仁与妻子杨思红同翁希臣、杨海燕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上诉人于1999年2月1日起将小炒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翁希臣、杨海燕,由翁希臣、杨海燕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费用投入及其他补偿20000元。上诉人认可该协议由上诉人及其妻子杨思红签字。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为1998年4月15日至1999年4月15日,承包期间内上诉人将该小炒部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案外人翁希臣、杨海燕,由翁希臣、杨海燕继续经营。上诉人得到了翁希臣、杨海燕的相应补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擅自终止承包协议,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树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