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松奇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松奇,男。2004年8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奇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松奇窜至运城市棉北街早市,趁被害人孔爱民吃早饭没有锁车门之际,将被害人车门打开,盗走手提包一个,内有现2.8万元,银行卡、票据数张。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松奇窜至运城市棉北街早市,趁被害人赵雪亮吃早饭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干扰器使被害人车门没能锁住,随后将被害��的车门打开,盗走车内现金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松奇在侦查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孔爱民、赵雪亮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被告人李松奇讯问笔录;3、被告人李松奇指认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四张;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5、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清单;7、被告人李松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松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松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松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松奇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师志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