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五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王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1724号原告(反诉被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房汇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晓泉,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军,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刘家沟村*组****号。委托代理人胡秀丽,北票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王军提起反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王军提起反诉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二、反诉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