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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郑亚琴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亚琴,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亚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省长。委托代理人白植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郑亚琴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浙甬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郑亚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亚琴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亚琴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