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郑亚琴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亚琴,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亚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强,省长。委托代理人白植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郑亚琴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浙甬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郑亚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亚琴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亚琴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