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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民初字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民初字220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婚姻缔结过程及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二、原、被告均未曾起诉离婚。三、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无。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五、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日预交上诉费32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八一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