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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志远、王秀珍与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王秀珍,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518号原告:张志远。原告:王秀珍。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远、王秀珍诉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远、王秀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99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远、王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999元。二、如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26999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晓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