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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梁桂珍与王定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桂珍,王定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桂珍,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元,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定华,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黄义,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桂珍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桂珍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王定华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得到被上诉人王定华的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梁桂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合计17700元,由上诉人梁桂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静代理审判员  彭宝刚代理审判员  陈华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永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