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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孝连、韩容容与被告唐虎虎、刘秀、唐少博共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孝连,韩容容,唐虎虎,刘秀,唐少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87号原告韩孝连。原告韩容容。委托代理人庞文梓。被告唐虎虎。被告刘秀。被告唐少博。原告韩孝连、韩容容与被告唐虎虎、刘秀、唐少博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孝连、韩容容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虎虎、刘秀、唐少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孝连、韩容容撤回对被告唐虎虎、刘秀、唐少博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孝连、韩容容撤回对被告唐虎虎、刘秀、唐少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韩孝连、韩容容。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鱼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