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执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罗银路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平,罗银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执字第02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南滩乡。被执行人罗银路,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与被执行人罗银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银路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罗银路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小平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罗银路仍欠申请人张小平1307276.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22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