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与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22号原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江林,研发总监。被告: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晋林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