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37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叶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代理审判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仇雪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