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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5号钟华与潘汉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华,潘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钟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35。被执行人潘汉峰,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9。申请执行人钟华与被执行人潘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汉峰应向申请执行人钟华清偿借款12083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潘汉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汉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