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俞一成与方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一成,方岩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884号原告俞一成。被告方岩登。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俞一成与被告方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一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