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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俞一成与方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一成,方岩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884号原告俞一成。被告方岩登。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俞一成与被告方岩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一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