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草老农干草谷物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草老农干草谷物有限公司,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财保17号申请人内蒙古草老农干草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利佰佳国际公寓A座6层27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北辰C座10楼。法定代表人杨保东,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内蒙古草老农干草谷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0329.1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13177001900226842871的保险金额4350329.1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草老农干草谷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奶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0329.1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