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楚小刚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小刚,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324号原告楚小刚。被告刘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小刚诉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红军银行存款17357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红军工资收入17357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6年03月16日起至2017年03月1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