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尚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305号罪犯尚华,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白族,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系累犯。本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尚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高黔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将尚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尚华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尚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尚华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2014.7—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华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