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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雪萍与毛毳、毛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萍,毛毳,毛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458号原告:吴雪萍。被告:毛毳。被告:毛凯。原告吴雪萍诉被告毛毳、毛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雪萍诉称:2016年2月4日,福建省的建筑商通过银行转帐9.1万元(系吴雪萍同垸村民陈林刚夫妻及其他三名同乡的务工工资)至吴雪萍银行账户后,吴雪萍、陈林刚当日通过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街道个体户田琼芳的农业银行转帐电话由吴雪萍银行账户将该9.1万元转帐至陈林刚银行账户,但因陈林刚提供的银行卡错误(将孙彩容的银行卡卡号当成陈林刚的银行卡卡号),转帐完毕打印回单后发现转入方姓名是孙彩容,不是陈林刚。之后,吴雪萍、陈林刚到石佛寺镇农业银行营业厅要求将已转帐至孙彩容账户的9.1万元退转至原账户,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办理,吴雪萍、陈林刚即到武穴市公安局石佛寺派出所报案。经查证,银行转帐的转入方孙彩容已于2014年去世,其生前生育两个儿子即毛毳、毛凯。吴雪萍、陈林刚与毛毳、毛凯取得联系,请求毛毳、毛凯到农业银行办理将孙彩容账户的9.1万元退转至原账户的相关手续,但毛毳、毛凯以没有时间为由推诿。现吴雪萍诉至法院,要求毛毳、毛凯返还不当得利款项9.1万元。本院认为:现查明,原告吴雪萍诉称转入孙彩容银行账户的9.1万元不是从原告吴雪萍的银行账户转出,该9.1万元的转出账户户名是田琼芳,则原告吴雪萍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吴雪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雪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游红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