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66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中北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75814026-9。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红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婕,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