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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金明、李文仓等五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明,李文仓,李文军,吴健,李文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明,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魏卿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思远,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仓,男,1967年7月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4年11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其山,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回族。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泽英,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健,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武县,汉族。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4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芳,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文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1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后于2008年2月14日延长戒毒时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1年4月13日转劳动教养;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海云,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文成、李文军、吴健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文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文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文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人民币4200元、黑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1辆(车辆识别码WP1AB29P16LA6XXXX)、宁AV9X**路虎越野车1辆(车辆识别码SALMN1E41CA37XXXX)、汽车钥匙2把、手机19部、手机卡20张、银行卡6张、身份证1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金明、李文仓、李文军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原审被告人吴健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金明、李文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李文军、吴健及原审被告人李文成犯运输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丽萍代理审判员  朱 武代理审判员  兰东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欣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