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9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苗申请执行王冠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苗,王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937-3号申请执行人:赵苗。被执行人:王冠。本院依据(2015)包执字第02937-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11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冠所有的皖A×××××尼桑牌轿车,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冠所有的皖A033**尼桑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