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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金敏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敏,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46号原告:金敏。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敏与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敏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敏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敏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