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与来凤县欣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来凤县欣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211号原告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经营者人邹杰,男,生于1986年5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来凤县欣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诉被告来凤县欣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来凤县巡天网络维修部负担。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