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毕卫卫与贵溪市中大贵金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卫卫,贵溪市中大贵金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初1号原告毕卫卫。委托代理人邢绍伟,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市中大贵金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大寨,该公司股东。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肖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卫卫诉被告贵溪市中大贵金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卫卫与被告贵溪市中大贵金属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毕卫卫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卫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卫卫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汪险峰审 判 员 张志明代理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瑜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