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49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闫某,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南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