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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49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闫某,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南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