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付羿博与刘斌瑞、刘占江、刘换琴、兰州大学附属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弈博,刘斌瑞,刘占江,刘换琴,兰州市第三十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弈博,男,汉族,1998年6月17日出生,兰州市第三十三中学学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号407。法定代理人付明亮,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兰州亨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9号407,系上诉人父亲。委托代理人陶元峰,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瑞,男,汉族,1997年9月20日出生,兰州市第三十三中学学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江,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号****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换琴,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号****室。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玮,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第三十三中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晶,系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根强,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弈博因与被上诉人刘斌瑞、刘占江、刘换琴、兰州市第三十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渭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弈博以与被上诉人刘斌瑞、刘占江、刘换琴、兰州市第三十三中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弈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弈博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按和解协议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付弈博承担249.5元,刘斌瑞承担50元。上诉人付弈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付弈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徐晓曦代理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