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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80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