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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祥与刘万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刘万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李祥,男。被告刘万杰,女。委托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诉被告刘万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