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某、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办事处上白水村一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奎凯。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原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原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邓伟,系该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制作的(2009)苏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上白水村第一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41943.8元(含执行费521.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1943.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