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根灵与潘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灵,潘小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304号原告:王根灵。被告:潘小五。原告王根灵与被告潘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潘小五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勤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潘小五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资金周转于1997年5月9日向原告王根灵借款5000元,借款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小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根灵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小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