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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雷淑芹诉齐桂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淑芹,齐国久,齐相久,齐桂玲,齐民久,齐桂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80号原告雷淑芹,女,194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齐国久,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齐相久,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齐桂玲,女,48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齐民久,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齐桂芳,女,39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淑芹诉被告齐国久、齐相久、齐民久、齐桂玲、齐桂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淑芹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淑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淑芹负担25元,退回原告雷淑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