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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友树申请宣告谭万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友树,谭万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法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刘友树,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郭冲,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谭万树,女,生于1976年8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刘友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谭万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友树申请称,被申请人谭万树与申请人刘友树系夫妻关系,2002年被申请人谭万树因走其姐谭万碧家去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家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申请人石庆恒于2015年3月5日向梁平县XX派出所正式报案,仍然没有被申请人谭万树的下落,现被申请人谭万树下落不明达14年之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谭万树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友树系被申请人谭万树的丈夫。被申请人谭万树于2002年外出走亲戚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刘友树多方寻找仍未找到被申请人谭万树的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在梁平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谭万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谭万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友树系被申请人谭万树父亲,被申请人谭万树于2002年外出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申请人刘友树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谭万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