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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金匏与高亚欣、余滨茹、李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匏,高亚欣,余滨茹,李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02号原告陈金匏,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高亚欣,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余滨茹,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福金,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匏与被告高亚欣、余滨茹、李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匏于2016年3月1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熹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