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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军1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0号罪犯XX军,化名何鑫,男,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XX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4885元。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1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9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