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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红平与林祝平、朱小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01号申请人黄红平与被执行人林祝平、朱小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红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祝平、朱小根已支付案款2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余款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现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