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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又名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472号原告杨某又名杨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苟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