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又名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472号原告杨某又名杨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苟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