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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东与被执行人徐国香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东,徐国香,武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764—1号申请执行人:杨庆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国香,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武尚东,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庆东与被执行人徐国香、武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庆东以本院(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国香、武尚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国香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国香所有的位于金仓街道武家村的鱼棚。被执行人徐国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