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银书与杨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银书,杨继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57号原告任银书,住鄄城县。被告杨继超,住鄄城县。原告任银书诉被告杨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银书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银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银书负担。审 判 长 陈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人民陪审员 罗衍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