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牛小二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二,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1民初357号原告牛小二,又名牛二,男,1978年12月24日生。被告王明,男,1985年10月2日生。原告牛小二与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海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小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协议各一份。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元,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给付借款总额50%的违约金。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并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未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500元,是对原告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此本院予以尊重,按其主张的2500元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小二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为57元,由被告王明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由被告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薛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