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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14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桂14**民初1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继璋,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