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媛与惠锁田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媛,惠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高媛,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被执行人惠锁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高媛诉惠锁田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惠锁田在给付20000元后,下余16503元承诺分期给付。但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现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惠锁田自觉给付了16503元,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惠锁田的赔偿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