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菊花与程敬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花,程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保令1号原告:王菊花。被告:程敬华。原告王菊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被告程敬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长达38年的家庭暴力,并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到原告住处进行砸门,在民警到后方停止,之后又返回原告住处用胶水封堵锁眼,损毁锁具,并扬言天天要来。故请求禁止被告程敬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告程敬华骚扰、跟踪、接触原告王菊花。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菊花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告程敬华对原告王菊花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告程敬华骚扰、跟踪、接触原告王菊花。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告程敬华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尔超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救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