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井华,陈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高井华。被执行人陈景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井华与被执行人陈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景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井华借款600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60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陈景坤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入在6075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