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习宋雄等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又名焦小明),农民。201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习某,农民。2010年2月11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1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某、焦某某犯盗窃罪,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习某、焦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习某到渑池县人民医院儿科门诊西门口路东,由习某望风,焦某某使用自制撬锁工具将李某停放的灰色大运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车骑至洛阳老城广场附近,经焦某某联系将车销赃给他人,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2765元。案发后,习某、焦某某退还被害人800元。2、2015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习某以上述手段,在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龙腾小区A区东门建筑工地门口,将张某停放的红色永盛洛嘉牌踏板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车骑至洛阳老城广场附近,经习某联系将车销赃给他人,得赃款700元二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4165元。3、2015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习某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集市上,由习某望风,焦某某使用自带钥匙将贾某停放的红色永盛洛嘉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车骑至三门峡市滨河花城小区,经焦某某联系将车销赃给被告人刘某,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刘某明知该车来路不正,故意压低价格,以600元将该车收购自用。经鉴定,该车价值364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习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张某、贾某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自制撬锁工具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破案报告,被告人焦某某、习某、刘某户籍证明,焦某某、习某前科及罪犯档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赃物而收购自用,价值364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焦某某、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部分退赔,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已将赃车退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焦某某、习某在共同盗窃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被告人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元。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