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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邱凤梅与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凤梅,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邱凤梅,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民,村主任。原告邱凤梅与被告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河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凤梅、被告长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凤梅诉称:2011年10月,邱凤梅为长河村村委会修建村内排水沟,负责该工程的人工,劳务费共计96000元,已经支付90000元,尚欠6000元未给付。排水沟修建完后被压坏,长河村村委会找邱凤梅维修,劳务费共计23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长河村村委会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务费共计8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长河村村委会辩称:王民于2013年5月19日接任长河村村主任一职。2011年是赵某某担任长河村村主任,邱凤梅为长河村河南岸道两侧修建排水沟。该工程劳务费共计96000元,已经给付邱凤梅90000元,村里账目有记载。原村主任赵某某出具排水沟拖欠款明细,载明欠邱凤梅6000元,对该款村委会予以认可。但是由于村民代表大会认为修建排水沟花费过高,因此该6000元一直未给付,也未记载在村里账目中。对邱凤梅主张的修理排水沟劳务费2300元村委会不予认可,不同意给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邱凤梅要求长河村村委会给付修建排水沟劳务费6000元、维修排水沟劳务费23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支持。邱凤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赵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长河村村委会拖欠邱凤梅修建排水沟劳务费6000元。长河村村委会质证无异议。证据2.证人赵某某出庭证言。证明:排水沟损坏,由邱凤梅负责维修。证人称:我在2007年4月到2012年4月担任长河村村主任职务,我能证明2011年10月长河村拖欠邱凤梅修建排水沟款6000元。排水沟修好后被车辆压坏,邱凤梅维修属实,但当时村里开会决定由村里出料,由邱凤梅出人工将排水沟修好,并未约定价格,事后也没说。长河村村委会对证人质证意见为:村里是否开会及会议内容不清楚,其他属实。长河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排水沟欠费清单一份、票据四张。证明:长河村村委会已经给付邱凤梅劳务费90000元,尚欠6000元未给付。邱凤梅质证无异议。经过庭审质证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邱凤梅提供的证据1.证明一份、证据2.证人证言,两份证据与原、被告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证明邱凤梅为长河村村委会修建排水沟工程提供劳务及拖欠劳务费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长河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1.排水沟欠费清单一份、票据四张,邱凤梅质证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邱凤梅为长河村村委会修建排水沟,邱凤梅负责该工程的人工。排水沟修建好后曾发生损坏,由邱凤梅维修。修建排水沟劳务费共计96000元,长河村村委会已经给付邱凤梅90000元,尚欠6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邱凤梅为长河村村委会修建排水沟工程提供劳务,应认定邱凤梅与长河村村委会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双方一致确认修建排水沟劳务费共计96000元,已经给付90000元,尚欠6000元,故邱凤梅要求长河村村委会给付修建排水沟劳务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邱凤梅要求长河村村委会给付维修排水沟劳务费2300元,长河村村委会不予认可,邱凤梅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维修排水沟是否有偿、约定的价款是多少,因此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邱凤梅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邱凤梅劳务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邱凤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敦化市翰章乡长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