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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夏某、夏某与夏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某,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某,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夏某与被执行人夏某(2015)威环民初字第2735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某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本院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小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