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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711号之一原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区城北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单百平,董事长。被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39号附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王湘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9元,由原告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