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杰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炜 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杰,吴玮,李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49号申请执行人宋杰。被执行人吴玮。被执行人李晓萍。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0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吴玮、李晓萍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宋杰借款38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吴玮工资款每月2500元、冻结被执行人李晓萍工资款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宋杰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0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