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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毕贺成与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贺成,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137号原告毕贺成,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2层23061。法定代表人李如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客服。委托代理人胡一亭,男,1993年9月2日出生。原告毕贺成诉被告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亨祥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进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艳娟、被告聚亨祥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一亭、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7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西城区平原里x**号)委托租赁,被告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拒不支付原告租金,2015年5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个月租金,被告拒不履约至今,共计拖欠原告十七个月的租金,原告决定申请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合同,自己经营商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委托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2层21033号商铺腾空交原告收回。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被告与原告签约后,确实存在欠租行为,上次法院调解之后的租金至今也没有支付。我们公司出了问题,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钱卷走了。被告认为最好是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商铺也不同意腾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店铺(建筑面积共计10.52平方米)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为免租期。合同还约定前三年的租金标准为税后并扣除物业费的数额,为每月1574.96元;被告代收原告该商铺的物业费,物业费从应当支付给原告的租金中扣除;扣除物业费后,被告应在每月的8日前支付给原告当月租金,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原告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后因被告拖欠租金未付,原告于2015年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租金9257.36元及违约金。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97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毕贺成二○一四年九月至二○一五年三月期间的租金九千四百三十二元三角六分。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付租金,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4月至今的商铺租金。现原告诉至本院,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委托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2层21033号商铺腾空交原告收回。被告以其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铺租赁委托合同》、产权证、(2015)西民初字第0978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商铺租赁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商铺,被告长期欠付原告商铺租金,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亦应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商铺腾空交原告收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毕贺成与被告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委托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将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商铺腾空交原告毕贺成收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聚亨祥瑞珠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进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