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延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延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260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燕燕。委托代理人:章芳丽。被告:李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延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李延涛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延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延涛的起诉。本���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骏凯 百度搜索“”